2014年1月11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童年未繼承遺產 成年無須償父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0
讀者邱媽媽問:
先生名下房子12年前被法拍,隔年先生過世,未留下遺產也未拋棄繼承,2009年7月忽接到存證信函,原房貸已轉移債權給資產公司,載明拍賣餘額不足70幾萬元。2名子女現已成年,若就業會有父債子還的憂慮嗎?須主動向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減低金額嗎?有無法律依據可免還?交由法院判會較有利嗎?
律師丁昱仁答:
讀者的先生因當年房屋拍賣後價金不夠高,導致房貸未全額清償,不足部分繼續存在且列為普通債務。由於讀者收到存證信函至今已過數年,繼續累計利息後總金額應更高。據法律規定,銀行讓予債權須在通知後才生效,所以讀者才會在多年後收到存證信函。
讀者先生11年前過世時,身為繼承人的讀者及子女,若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負債會由3名繼承人共同承擔。 

應斟酌狀況再協商

因讀者先生過世時子女尚未成年,且後來《民法》繼承編已修正,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讀者與子女們應斟酌當時是否有繼承、繼承的多寡,若沒有繼承或繼承所得不足以清償,則該筆負債即無庸由子女的自有財產代為清償,讀者可考慮上述狀況,再決定是否與資產公司協商。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