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借名登記 可隨時終止契約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8
讀者謝小姐問:
2001年間用丈夫名義投資買屋,2006年離婚時未分配房屋,離婚至今已7年,請問我還可請求分配房屋嗎?還是可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要求回丈夫將房屋所有權過戶給我?當初雙方未寫下任何契約,但我匯款給前屋主時,所有付款證明我都有留著,這樣可當作證據嗎?
律師施宣旭答: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投資股票等交易,屬借名登記契約,根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雖然雙方沒有任何書面契約或文件存在,但雙方當事人口頭達成一致的方式,也可以成立契約關係。
若讀者要主張是以前夫名義購屋,因讀者是實際擁有所有權一方,因此讀者應負舉證責任。 

難請求剩餘財產

舉證內容至少須包括購屋時簽署的買賣契約、購屋資金支付明細及證明、該屋實際使用收益證據、房屋稅或地價稅繳稅資料,甚至是您對房屋修繕證明等。除書面資料外,購屋時洽商的相關人士,例如仲介、前屋主等,亦可作為證人,請求法院傳喚證明。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5年不請求時,其請求權亦為消滅。讀者與前夫離婚已逾5年,依法已無法請求。建議讀者應主張您與前夫間對於房屋存有借名登記的契約關係,請求返還登記,對您較有利。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