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限定繼承 無須付全額債務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3
讀者林先生問:
19年前我向銀行貸款買屋,我爸是保人,因我繳不出利息房屋被法拍,我爸往生後,我又沒辦理拋棄繼承,後來銀行倒了,債務由財務管理公司接手,債務由我兄弟姊妹承擔,但因我沒工作,我想自己承擔,反正對方查不到我的錢,反倒是我弟是正常上班族,請問要怎樣才不會害我弟薪水被查扣?

律師陳佑仲答:

從前有許多繼承人因不熟悉法律,或不清楚過世親人財務狀況,未在期限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於繼承「天上掉下來」的龐大債務。 

債主無權查扣薪水

因此《民法》2009年修正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除非特地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A男父親過世後,A未辦理拋棄繼承,突然有債主B女上門大喊「父債子還」,要A償還父親積欠的1000萬元,但A繼承父親的遺產只有100萬元,依據「限定繼承」,A只須給B100萬元,不用承擔剩下的900萬元債務。
讀者的父親若是在《民法》2009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後過世,讀者的兄弟姐妹都適用全面限定繼承,免承擔超過父親遺產範圍的債務,除非遺產比債務還多,否則債主無權查扣他們的薪水。
不過,讀者本身就是買屋貸款的主債務人,不能因限定繼承而免除自己欠下的債務。如果讀者父親是在2009年5月22日前過世,子女就無法適用全面限定繼承。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