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兒非親生 可向生父索扶養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9
不具名讀者問:
3年前我的前女朋友和別人結婚,現在他們離婚了,但女生懷疑小孩是我的,她帶小孩去驗DNA,證實小孩確實是我的,前提是小孩是前女友未婚時有的,現在男方不知小孩不是他的,所以他們共同扶養這名小孩,請問以後我會遇到什麼法律責任?男方或女方有權利跟我求償嗎?
律師謝岳龍答:
讀者的前女友懷孕後,隨即與別人結婚,並與其先生在婚姻存續中生下小孩,該名小孩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會被認定是婚生子女,讀者即使藉由DNA比對證實是自己的小孩,但是現階段,該名小孩在法律上與讀者無任何關係,不會產生扶養或親權行使的問題。
雖讀者與小孩間有自然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不過一旦東窗事發,讀者的前女友或其前夫、小孩,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可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由法院判定小孩是讀者的子女後,讀者與小孩有可能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須在2年內提訴訟

提出訴訟者須在知悉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起訴訟,小孩若未成年時知道,可在成年後2年內為之。
一旦法律關係確定後,讀者可依《民法》規定,對小孩行使監護權,另有關扶養費負擔等問題,讀者的前女友可依法向讀者要求給付小孩的扶養費,而前女友的前夫,則可就以往扶養小孩所支出的費用,依《民法》不當得利等規定,向讀者請求返還。■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