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受噪音騷擾 可舉證求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16
忠實讀者問:
我住在離校園50公尺內的住宅區,去年鄰居將鐵皮屋租人當道場,每周六、日下午透過擴音器講課和誦經,逾2個小時,多次溝通均無效,環保局來測分貝為56,卻說沒超標,此後他們竟將音量提高,已有10戶鄰居連署,卻不知向何單位陳情,是否有法條可請他們遷移?
律師謝英吉答:
依《噪音管制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而行政院環保署也依該規定,制定「噪音管制區作業準則」。 
音量提高可再檢舉
讀者住在離校園50公尺內住宅區,屬該作業準則「第2類噪音管制區」,道場誦經屬日間(亦即上午6時到晚上8時)時段,擴音設施噪音管制音量部分,需視各縣市所規定的分貝而定,如果環保局到場檢測後,認定音量未超過管制標準,也沒辦法對其開罰。但日後讀者若發現該道場擴音量有提高情形可再檢舉。
依照最高法院九92年度台上字164號民事判決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如果讀者可舉證道場長時間透過擴音器誦經,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應可向道場負責人及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外因製造噪音者,為讀者鄰居鐵皮屋之承租人,對於類此製造噪音的行為,恐無法比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強制遷移。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