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只聘1名工讀生 仍須付最低工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15
讀者朱先生問:
我是古早味紅茶冰僱主,有意請一位計時工讀生幫忙顧攤,攤位不是流動攤販,是路邊露天固定式冷飲攤,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販賣的飲料種類只有十幾種,如果只請一位工讀生,時薪是否須符合《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是否須加入勞保?
律師謝岳龍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是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人,而工資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工讀生也應享勞保

讀者如僱用計時工讀生幫忙顧攤,且給予按時計算的薪資,工讀生當然是《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勞工,僱主自然要受同法第21條第2項勞工最低薪資的限制,也就是每小時要給計時勞工新台幣109元。但因今年9月,行政院已核定2014年的基本工資調整方案,從明年元旦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15元。
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原則上僱用計時工讀生時,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於到職當日申報工讀生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經勞工保險局查明屬實,將被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
但因讀者僱用員工未滿5人,且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屬強制投保單位,可以自願成立投保單位方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亦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