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考試院通過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22條修正案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2/10/29
考試院於本(102)年10月17日召開第256次院會修正通過考選部研提閱卷規則第19條、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22條修正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向來以單選題行之,惟以測驗評量功能而言,複選題型較能測量應考人擴展、深入或多重的知識與推論能力,可降低應考人猜測因素之影響,並可依據應考人了解知識之程度,採部分給分方式。考選部為積極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爰研發複選題型,期能逐步推動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列考複選題。
為進一步推動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作業,考試院前於101年4月16日修正發布命題規則,其中第5條第1項增訂第14款:「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賦予國家考試必要時得採用複選題型作為評量工具之法源。茲因命題規則已將複選題列為命題題型之一,且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牽動後續試題評閱等試務措施之變革,為完備法源依據,區分測驗題單、複選題之評閱規定,爰修正閱卷規則第19條、第22條規定,並新增第19條之1(明確定義複選題正確答案之選項數)、第19條之2(明定單選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條文及複選題計分方式表。
考選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第19條
區分單、複選題「答對」之定義,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為答對。複選題各題各選項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該題為全部答對;部分相符者,該題為部分答對。
二、增列第19條之1
為明確定義複選題正確答案之選項數,俾利命題委員命擬試題有所遵循,應考人作答不致混淆,增列第19條之1:「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三、增列第19條之2
為保障應考人權益,單選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宜明定於閱卷規則,增列第19條之2:「(第1項)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第2項)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
四、修正第22條
鑑於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採部分給分,應考人實際得分與複選題每題題分未必等同,為期明確,本條修正為:「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得分總和計算之。」
由於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採行複選題,已有法源依據,為期周妥,考選部將召開會議研商103年各種國家考試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之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並詳細規劃作業時程。國家考試採用複選題制度正式實施後,亦將於半年內予以檢討。本案經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於考選部網站,以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