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補休代替加班費 須勞資雙方同意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3
未具名讀者問:
女友任職桃園某大餐廳,公司在未徵得員工同意下,規定請病假扣薪1日,事假扣1.5日,當工作超過時數,僅能改用日後補休假折抵,這樣是否合法?有次女友身體不適請2天假,後來又想加請半天,跟經理詢問是否能下午上班時再寫假單,經理卻回答要在上午10時前填好假單,否則屬曠職,請問這樣對嗎?
律師吳永鴻答:
針對請病假扣薪,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已授權勞委會另訂勞工請假規則。依該規則第4條、7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僱主仍應折半發薪;至於勞工因故請事假,僱主無須給工資,因此該餐廳請病假、事假的扣薪規定不合法。 

口頭請假合法

至於公司要求員工不得請領加班費僅能補休,依《勞基法》第24條,員工加班公司本應給付加班費。
過去雖有判決認為,補休已是額外給勞工休息,對勞工並無不利,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就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但勞委會認為,須是加班事實發生後,員工和僱主雙方均同意補休才行;若僱主要求員工事前全面同意僅得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甚至單方面規定就不合法。
另外,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但未明定勞工請假尚須踐行那些程序,若勞資未事先約定,員工以口頭請假就屬合法。
勞資若有爭議,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紛爭。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