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日班突被調夜班 可離職索資遣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10/23
★讀者Ruby問:
我在公司工作10年,10年來都是上日班,現在公司通知我要上夜班,強調有夜班津貼,但我表達沒有意願,人事經理卻說沒得選,還說公司經營困難,要大家共體時艱。請問我如何再和公司協調?如果真的要上夜班,我覺得這是公司變相要人走路的方法,請問我可以爭取資遣費嗎?該怎麼做?
★律師蔡佑明答:
關於勞工的職務調動,內政部於1985年間,曾函釋作成「調動五原則」,調動勞工職務須依照下列5點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4.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時,僱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關於由日班改為上夜班部份,具體狀況仍要看讀者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對於日、夜班的轉換調動是否有相關約定。 

勞工可不預告終止

若當初約定是上日班,那麼公司現在的調動將構成勞動契約變更,依法應得到讀者同意,否則即屬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讀者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僱主間的勞動契約,並依同法規定,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此外,如果讀者是女性,要求女性在深夜工作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如49條、30條之1第1項第4款等;倘若公司沒有符合上述規定,就要求女性在深夜工作,除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之外,讀者也能依照上述條文,以公司違反相關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