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 星期五

國道飛胎毀車 可蒐證求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20日

網友吳先生問:
今年二月我開車走高速公路,從台中回台北,下三重交流道前五百公尺處,內側車道突然跳出一顆帶著軸心的輪胎,來不及閃避只好硬輾過去,但我不敢停靠路肩,直接下交流道到路旁檢查車體,才發現前面保險桿破裂、右前輪爆胎及底盤漏油,原廠維修報價快十萬元,請問該向誰求償呢?

律師徐承蔭答: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讀者可向該駕駛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駕駛者有僱主,且駕車是因執行職務,還可請求僱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問題在於駕駛者是誰?所駕車輛為何?讀者必須盡速蒐證,或向國道交通警察隊請求調閱監視器,查明該軸心輪胎是何人所駕駛的車輛掉落,這樣才有辦法向對方請求賠償。
至於是否能請求國家賠償?依規定國家賠償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等才會構成,初步研判讀者狀況,恐難成立國家賠償要件。 

死亡可申請補償金

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成立「財團法人道路交通特別補償基金」,當發生車禍無法查究肇事者身分時,受害者可向該單位申請補償,但前提須有人員因此事故,死亡或受傷。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