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欠債退休 勞退金不得扣押償債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24日

讀者王先生問:
我在一九八三年間幫哥哥作保,但哥哥隔年事業失敗,我的財產被法院拍賣仍不夠償還,從此名下沒不動產也沒薪資所得,只在工會繳勞健保,現在五十五歲,若想領勞健保退休金,是月退還是一次領完好?會被抵扣還債嗎?若月領是否每月扣一定比例還債?

律師林富貴答:
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以債務人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可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故讀者若被債權人發現另有財產者,隨時可能遭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社福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等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但因《勞動基準法》並無上述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退休金遭強制執行,建議讀者採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退休。 

勿以個人名義存入

此外,社福津貼或保險金,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僅指受請領者,為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而言,若救助給付已領取並存入金融機構,而轉換為對金融機構之權利,即屬金錢債權請求權,該金錢債權既屬一般財產權,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所以讀者領取退休金後,建議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名下的金融機構,否則仍有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之風險。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