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兄不孝 弟無權阻止繼承遺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27日

讀者梁先生問:
雙親生前與我同住,父親死後只留下我們居住的房屋、土地及小額存款。哥哥一家購屋在外二十年,父親曾拿二百多萬元讓其繳房貸,期間兄嫂及其子女未曾探視父母,哥哥十年前去世後,土地由其子女繼承,房屋登記於兄嫂名下,我的父母相繼中風、過世,該怎麼阻止他們繼承父親的遺產?

律師郭睦萱答:
子女不孝致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包括對父母有重大虐行。據最高法院七四台上第一八七○號判例「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生前受贈額可扣除

另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前提,需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讀者的父母若在世時,未明確向讀者的哥哥表示不得繼承,讀者恐難阻止其姪子及姪女主張遺產之代位繼承權。
讀者的姪子及姪女,雖可依法代位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但因讀者父親生前曾為讀者的哥哥繳納二百多萬元貸款,建議讀者可依照《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二項規定,主張其姪子及姪女之繼承額度,應先扣除讀者哥哥受贈於父親之二百多萬元,藉此縮減他們對於讀者父親遺產的繼承額度。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