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共同遺產遭霸佔 可提分割訴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年07月06

讀者青娟問:
母親前年過世,留下一間近三十五坪的公寓,我在繼承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同共有手續,與哥哥共同繼承該屋,也按時繳納該屋土地、地價稅,但哥哥全家早移民紐西蘭,我無法取得該屋鑰匙,他們回國卻能自由進出、使用,請問我該尋求何種法律途徑解決?是否該在警員見證下,找鎖匠前來配鎖?

郭睦萱律師答:
讀者母親所遺留下的公寓所有權,應屬讀者與哥哥所公同共有,依照《民法》規定,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如出售)及其他的權利行使(如占有使用)應獲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換言之,有關該公寓是否出售或決定由何人居住使用,應由全部繼承人共同決定,並非其中一人可擅自決定。 

開鎖進入恐觸法

讀者考慮找警員、鎖匠直接開鎖進入恐有法律風險。因《刑法》侵入住宅罪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侵入住宅的行為恐觸法,目的是為保護他人居住的私領域,就算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共有人,也不可隨意進入他人居住處所,法律上所有權的歸屬與居住領域的侵入是兩回事。
建議讀者正確作法應是寄發書面信函給哥哥,商請哥哥出面協議該公寓後續管理使用問題,諸如稅費平均分擔,以及公寓是否出售、自住或出租等。若哥哥接獲書面後不願出面,可考慮提起遺產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的民事訴訟,將公寓產權做明確分配,或請求法院拍賣公寓分配價金。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