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債務更生 銀行遲報可免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5


讀者shih問:
我因積欠信用卡債,申請清償通過,至今正常繳款3年,但最近卻接到另間銀行催款通知,原來是我先前幫親戚做保,如今變成呆帳!我想請問律師,我需要清償的債務,不是只有法院公告期間內呈報的為準嗎?這時又多間銀行要我負擔新的債務,我需要償還嗎?

律師陳思菱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規定兩種程序,一為「更生程序」,指的是債務總額不超過1200萬元之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並提出為期6到8年、每1到3個月至少要還1次錢的還款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即按計畫還款;另一為「清算程序」,債務人須提出其總資產及收入狀況,經法院統籌全部換成現金,再分配給債權人。依讀者所述,應是以更生程序履行債務。 

申報期不超過40天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之債權,屬於更生債權,而依我國於2012年修正的《債清條例》,讀者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可要求讀者將裁定時仍存有的為他人作保的保證債權,列入更生方案。
開始更生程序後,法院會公告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債權人得於上開期間內申報債權,期間最多不超過40日。若本案另間銀行逾期申報,則讀者依更生方案還款完畢後,原則上不須清償先前幫忙做保的債務。但若另間銀行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申報,讀者仍有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