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交屋5年後漏水 難向原屋主究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8


讀者Margaret問:
要賣房子前2個月,修復客廳漏水情形,並在委託仲介售屋的屋況調查表上,勾選1年內修復,也註明修復漏水位置。若交屋後5年內同個地方又漏水,我需負責嗎?可否約定同個地方再漏水時,由買方自行修復?如買方不同意時,賣方可否拒收訂金,且拒簽買賣契約?若仲介未經授權代收訂金,我需負違約責任嗎?

律師嚴庚辰答:

讀者售屋時,於現況說明書勾選客廳有漏水情形,且告知曾在1年內修復,並註明漏水位置,並在簽約前,據實告知,讓買家清楚知悉房屋瑕疵,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讀者因此對於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將大大的降低甚至免責。 

除非曾給予保證

一般中古屋買賣,很少看見必須負擔交屋後5年內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賣家曾特別約定願意延長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間,或曾保證不會漏水,否則5年內,若同地方又漏水,很難要求賣家負擔保責任。
至於漏水修復約定問題,依當事人意思之自治精神及契約自由原則,如買賣時雙方約定同地方漏水時,須由買家自行修復,並無不可,只要雙方於合約說明即可。
如果買家不同意上開條件,賣家當然可以主張雙方買賣意思尚未合致,而拒收訂金及簽立買賣合約。又仲介未經賣家授權,當然不得收受訂金,即使收授也與賣家無關,仲介要自負其責,並且因為契約未成立,賣家亦無負違約責任之理。
◎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