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已辦限定繼承 免繳亡父罰緩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往生至今已經滿2年,我們已經辦理了限定繼承,也確定父親當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國稅局在今年開始先寄了1張父親以前逃漏稅的罰單來,最近又寄了1張給家中4個繼承者,請問父親的那張逃稅罰金我們需要繳納嗎?該怎麼處理國稅局寄的罰單?

律師嚴奇鈞答:

2009年修正通過《民法》第1148條,我國已揚棄傳統的「概括繼承」主義,改採「全面限定繼承」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價值範圍為限,負擔被繼承人遺留債務之清償責任,繼承人毋須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提法院函文證明

國稅局對讀者父親逃漏稅開出的罰單,性質上屬行政罰鍰,假設國稅局開罰單時,讀者父親尚在世,卻因未予繳納而產生追繳罰單,並在父親去世後才寄出,因讀者已辦理限定繼承,本來就不用自掏腰包負擔父親生前債務義務,何況父親並無遺產可供繼承,原則上毋須繳納。
所以讀者可找出法院發給的限定繼承相關函文證明,若遺失可向法院另行申請,然後持該函文赴國稅局臨櫃,或以書面方式敘明本件已限定繼承並檢附該函文,如果國稅局不接受或遲未回應,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此外,如果罰單是在父親去世後才開出要求繳納,由於當事人已不存在,變成無人可開罰,建議檢附父親除籍證明回覆國稅局。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