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手足不顧病母 可提告要求扶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8


不具名讀者問:
我一個人扶養90歲的老母,老母有糖尿病跟高血壓需要三餐照顧,讓我無法工作,而其他4名兄弟姊妹都不打算幫忙分擔支出,現在老母已經走不動,話也講不清楚了,總不可能叫老母去法院提告,我真的快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幫忙?

律師鄧啟宏答: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同一時,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另《民法》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不能維持生活者,即有受扶養之權利。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依讀者來信所述,應可認定讀者母親顯然已不能自己維持生活,須由讀者及其餘子女共同扶養,至於讀者與其他4名兄弟姊妹要如何分擔扶養費,則須視各自經濟能力評斷。
依讀者所述,應是為免母親勞累,而不願再讓母親去法院提告請求另外4名兄弟姊妹給付扶養費,此時讀者本身亦可向法院提告,敘明另外4名兄弟姊妹依上開規定也應對母親負扶養義務,然一直以來卻是由讀者獨自扶養,並依《民法》第179條,對已經支付、但應由兄弟姊妹應分擔的扶養費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另外,讀者如欲請求另外4名兄弟姊妹繼續給付未來扶養母親的費用,建議仍以讀者母親的名義,向法院請求裁判讓兄弟姊妹給付。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