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自書遺囑託付女友 不須見證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3

讀者郭先生問:
我正接受化療,或許將走到人生盡頭,有個相處10幾年的女朋友,雖然沒結婚,但以老婆、老公相稱,她在我最困難時扶我一把,如果我現在委託她幫我處理後事,是否要寫委託書?我預立遺囑讓她處理勞保事項,一定要經過法院公證蓋章嗎?預立遺囑有樣本嗎?

律師連世昌答:

委託特定親友幫忙處理後事,最好寫下書面委託書,而且載明具體委託事項,例如喪葬方式、費用等;若委託親友處理的後事包括買賣、設定不動產,更是必須要有書面委託,寫清楚不動產門牌、地號、處理方式等,以免繼承人或其他親友有意見,徒增紛擾。 

密封遺囑須公證人

至於遺囑種類,《民法》規定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述遺囑」5種,各種遺囑法定要件不盡相同,如「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其餘4種均需見證人,其中「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不但要有見證人,還要有公證人。若要了解詳細規定,可參閱《民法》第1186至1222條條文。至於遺囑樣本,可上網搜尋參考或向各地方法院服務處詢問。
另讀者問到預立遺囑請人幫忙處理勞保事項,是否要經過法院公證,得看讀者想立的遺囑種類而定,並非所有遺囑都要公證才有效,且公證除了找法院的公證人外,找民間公證人也有同樣效力。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