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遭擅列保人 無須代償卡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9


讀者黃小姐問:
如果父親積欠卡債,請問母親跟子女需要負責償還嗎?當初父親擅自把家中其他成員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且由父親自行簽名,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成保證人,這樣我們也必須負擔連帶責任嗎?一旦家人須負擔連帶責任,有何方法可解決?

律師馮梅君答:
因債權僅具相對性效力,針對積欠卡債的消費借貸關係,僅存在契約雙方之間,依本案情形,消費借貸僅存在讀者父親與發卡銀行之間,不及於讀者或讀者母親等家人。原則上,銀行僅能向讀者父親請求清償欠繳的卡債。 

契約自始就不成立

至於保證契約,依《民法》739條規定,效力存在於債權人及保證人之間,若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得改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但契約成立需締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讀者父親未經家人同意,自行將家人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並簽上家人姓名,因欠缺讀者家人願代償卡債的意思,表示該保證契約應自始就不成立,讀者及家人不必負擔清償責任。
若銀行執意要求讀者及家人以保證人身分,為讀者父親負擔償還卡債責任,讀者及家人可以主張信用卡保證人欄位之簽名,是遭父親冒名所簽,且讀者及家人並未授與代理權給讀者父親代為簽名,否認該保證契約之真正,進而主張讀者及家人都不具保證人身分,因而無須連帶負擔為讀者父親償還卡費責任。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