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遛狗亂便溺 可連續罰款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7


網友薑母鴨問:最近因常下雨,我帶我家的狗去騎樓大小便,然後都會用水沖尿過的地方,也會把大便撿起來丟掉,但昨天有個人一路跟著我,當我在撿狗大便時,我家狗在聞牆壁,他就拿水往牆壁潑,把我家狗潑濕了,還說他要檢舉我讓狗狗亂便溺,請問我有違法嗎?他檢舉我會成功嗎?帶狗外出大小便須注意什麼才不會觸法?

洪若純律師答:《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民眾飼養的動物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應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如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緩,主管機關還可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因此遛狗時僅清理狗大便而不管狗小便,仍有違法之虞。網友如已一併清除愛犬大小便,自無違法。 

遇騷擾可通報蒐證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因此飼主在遛狗時除應注意妥適照顧愛犬,避免有暴力拉扯套繩、腳踢等情形,也須管好愛犬以免攻擊路人或其他動物,而造成自己須負擔過失傷害、毀損等刑事責任。
此外,如發現遛狗地點有惡意人士,應考慮在遛狗時請人陪同或以錄影等方式蒐證,若愛犬遭人無端踹踢或攻擊,可通報各縣市動保機關依《動物保護法》裁處對方罰鍰,必要時亦可報警請求協助。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