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僱主給假不足 經檢舉罰30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7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印刷公司從事辦公室工作,當我工作期滿1年時,公司只給1天年假,滿2年給2天年假,以此類推,我已經工作5年,只有5天年假,想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我可用匿名的方式向哪個單位投訴?
律師鍾慶禹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七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可匿名通報勞工局

依照讀者來信,若確實持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則工作滿5年後,每年都應該有14天的特別休假,僱主若想要在這些時間要求繼續工作,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該加倍發給工資。
因此,在沒有另外徵得讀者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的情況下,僱主就已經違反《勞基法》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依同法第79條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讀者在確認公司方面有給假不足的情形後,希望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建議可以蒐集具體的相關事證,例如公司內部公告函文、請假准駁的紀錄等,向該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進行匿名檢舉,請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讀者所任職公司的具體勞動條件情形。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