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離婚分房屋 可主張共有財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5


法律信箱:離婚分房屋 可主張共有財產
台中小妹問:
大哥在1996年和離過婚的大嫂登記結婚,未宴客,之後生了3個孩子,大哥工作沒有薪資證明,每次都拿現金交給大嫂,買房子也登記大嫂名下,現在2人分居近1年,大哥想離婚,但怕失去房子。請問,主張婚姻無效,或改以轉帳證明實際支付房貸,有助於拿回房子嗎?孩子都大哥在照顧,還須付大嫂贍養費嗎?

律師林富貴答:

1996年的舊《民法》第982條規定,如有舉辦公開儀式及2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婚姻就有效,至於有無辦理結婚登記或生育子女,並不影響婚姻之效力。 

養兒可減免贍養費

大哥現在要主張婚姻無效的話,須舉證當時沒舉辦結婚典禮、沒宴客,而且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的結婚證書,上頭的證人只是事後補蓋章,沒有在結婚典禮上見證。
離婚後婚姻關係消滅,夫妻其中一方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夫妻倆在離婚時的所有財產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若有失公平,可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因此大哥可主張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後依法擁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
至於贍養費,《民法》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受扶養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所以大哥可主張大嫂有工作,有謀生能力可以維持生活,反觀大哥要扶養3名子女,雖有謀生能力,但維持生活困難,就可免除或減少贍養費。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