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租騎樓擺攤 須申請營業許可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20
讀者簡小姐問:
我最近跟房東租騎樓做素食,把攤位擺在柱子的旁邊,攤位長度也才125公分,並不會影響任何行人走動, 才12天就被檢舉說我霸佔騎樓,警察叫我移走,可是租金都付了,也花那麼多積蓄在攤位上,真的沒法做了嗎?有看過法律信箱說,不妨礙行人行走是可以做的,我要如何處理?

律師施宣旭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 

妨礙與否視警方認定

而騎樓如何利用才不致有礙通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問題,由交警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視個案認定。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