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房東欲停租 以存證函通知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2
讀者黃小姐問:
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但時間到仍不付房租,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益?還是要以存證信函?若寄存證信函房客仍舊不付款,我是否可直接找鎖匠換鎖?他還說叫我直接去告他,目前他都故意只欠1個月,我只能等到合約到期是嗎?
律師張信陽答:
為避免房客不付租金窘況,房東出租房屋時,於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時,最好先找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註明承租人不履行「租約屆滿或終止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及違約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這樣萬一遇到房客不付租金,就可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當事人較有保障。 

換鎖恐妨害自由

讀者租約應屬於未辦理公證,按《民法》第440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外如果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2個月的租額以上,才能依規定終止契約。
讀者的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該切結書雖非無效,但讀者仍須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才可要求遷空搬離。倘若房客不配合,恐怕還需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才能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提醒讀者,若沒有法院判決及執行,就直接找鎖匠換鎖,恐有涉及妨害自由的問題。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