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懷孕遭逼離職 勞工可提申訴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05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從事行政工作,目前懷孕7個多月,公司似乎想找人取代我,經常無端指責我工作態度不佳,主管也暗示要我去生產時順便就主動離職,我想請問,如果我工作上沒有出任何差錯,只因懷孕就被逼離職,我可以申訴公司違法嗎?若打官司要花很多錢嗎?
律師劉思龍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勞工若因懷孕而被逼離職,僱主則涉懷孕歧視之嫌,勞工可依法提出申訴。 

僱主涉違法資遣

另外公司若要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要求懷孕勞工走路,僱主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證明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之客觀事實,才能資遣勞工,而且仍要給付資遣費,否則仍屬不合法資遣,勞工仍可要求保障工作權或要求資遣費。
因此讀者若因懷孕而受到歧視,甚至被無端要求離職時,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設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及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
若因而後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且受僱者或求職者為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