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收養非親生子 不會註記養父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04
讀者家家問:
我與前夫離婚後爭取到監護權,並將兒子改從母姓。我男友和兒子也如親生父子,過幾年孩子要上學不希望他發現最愛的爸爸不是親生的,礙於男友家人不諒解而無法結婚,但男友希望兒子上學前去辦理領養手續。沒結婚的話男友可辦領養手續嗎?戶口上父親欄會變成他嗎?會註明「養父」嗎?
律師鍾佩潔答:
《民法》上並沒有領養這個法律行為,只有認領和收養兩種。認領是認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有事實上父子關係,但無法律上父子關係),如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 

須經生父母同意

生父母沒有結婚,欲登記承認生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即為認領登記,持證明文件及申辦證件,向該非婚生子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不問子女是否成年。
收養則是將沒有事實上父子關係的他人小孩,收養成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就是收養他人之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相同。
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須經生父母同意,收養者年齡也應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因此讀者與男友在沒結婚的狀況下,男友也可辦理收養手續,戶口上父親欄會變成是他,不會有養父一詞。若將來結婚,也可依《民法》第1073條之7的但書規定,由男友收養讀者的兒子。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