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出車禍先報警 防現場被破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6

讀者王榮元問:
我騎車上班途中在路口等紅燈,綠燈後我便直行欲過馬路,一輛自小客車右轉與我機車擦撞,機車倒地、我的腳受傷,對方將我機車牽到路旁,開車送我就醫,現場已遭移動,事後才備案,對方說是她們先右轉,我的機車才撞到他們右後方輪胎再倒地,事實並非他們所講,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

律師張信陽答:

讀者的問題是因發生車禍事故,並未當場報警,以致對肇事責任各執一詞。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由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依法能夠申請肇事責任鑑定之人有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車輛所有人、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 

舉證鑑定責任歸屬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其會前作業程序有: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提供資料、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
之後,鑑定委員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並視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包括:車輛所有人、現場目擊證人、現場處理之憲警人員、專家學者等,車禍鑑定意見書就是判斷此肇事責任歸屬。
讀者認為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有疑義,最好先蒐集證據,包括目擊證人及監視器的錄影資料等,並在鑑定會議時表達意見,以利鑑定委員會正確判斷。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