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滿1年被炒 應給半月薪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7
網友Amy問:
我在大陸的台資公司上班,工作年資已滿1年,日前被資遣,由於公司在台灣核報薪資時高薪低報,導致我只能拿到實際工資1╱4的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我尚有多天假未放,公司應折現給我嗎?

律師劉思龍答:

資遣費計算標準,以2005年7月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前後為分界,以及勞工選擇勞退新制還是《勞基法》舊制,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但基數皆為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照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若適用新制,則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且最多僅有6個月的基數。讀者應屬勞退新制勞工,若工作滿1年遭資遣,應有半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需給付不休假獎金

讀者所指高薪低報,應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而計算平均工資或資遣費,則是以具有工作對價及經常性之每月應領工資為基準,並非以投保薪資為平均工資的計算依據。因此只要能證明,資遣費與之前每月應領工資不符,可請求資遣費短少之差額。
若勞工被資遣離職是出於非自願,僱主仍應依法給付離職前未休完畢之工資(俗稱不休假獎金)。另若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被資遣勞工因為公司高薪低報,導致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短少的話,也可向僱主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