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員工試用期 仍須加勞健保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25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最近剛應徵上一家新的LED公司做助理,公司加我有6人,因營業登記證還沒申請下來,所以沒有勞健保,連補貼我去保公會都沒有,老闆說要等營業登記證下來才幫我加勞健保。請問如果這只是老闆的拖延戰術,看我能否撐過3個月試用期,我要怎舉證自保?3個月後老闆還是沒幫我加保,我要怎麼辦?

律師鄧啟宏答:

讀者的公司應屬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勞工在試用期免加保的規定,所以縱使公司與讀者間有所謂試用期約定,公司仍須在勞工到職日起,為勞工加保勞保。 

可加註保密個資

公司是否依規定為員工加保勞保,需由勞保局派員實地查訪,建議讀者去函勞保局,並告知公司名稱、地址、檢舉人正確個資,敘明公司未為員工加保情事,並檢附任職期間薪資等相關資料影本。
如果讀者認為上開個資有保密必要時,亦可在給勞保局的信件中,加註要求個人資料須予保密等語。
至於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司亦應在員工到職日起,為員工加保健保,如未加保者,中央健保署得對公司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的罰鍰,公司並應退還給員工所自行負擔的健保費。如公司遲未幫忙加保健保者,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去函中央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訴。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