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鄰佔地設水塔 可提民事訴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13
不具名讀者問:
我買一間屋齡17年、7樓高的頂樓房屋,頂樓處原放一個鐵桶水塔,是另棟一樓住戶私設,位置在我房間上方,每晚都有水流噪音且導致樓板漏水,我花12萬元才修繕完成,但我擔心水塔重壓過久,會讓屋頂再漏水,有意將此水塔移走,如果對方不肯,我可否告對方侵占及毀損?該如何用法律途徑請對方移走呢?
律師蔡明哲答:
若另棟一樓住戶對於讀者住處的頂樓並無所有權或使用權,卻在該處私設水塔,應成立《民法》的「無權占有」,亦即無法律上的正當權源,而占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建議讀者可先與該住戶協商,要求對方自行將水塔遷走,若協調不成,再循法律途徑提告解決。 

要求對損壞賠償

從讀者描述的案情來看,本案單純是民事糾紛,告刑事會有困難,唯一較有可能成立的刑事罪名是毀損罪,但該罪名成立的要件,須證明對方有毀損故意,才會構成。
若要提起民事訴訟,讀者可依據《民法》767條「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規定,提起排除侵害或除去占有物訴訟。
此外讀者也可依同法第184條至198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對方針對無權占有鄰地及私設水塔,造成讀者住家房屋損壞,負起賠償責任。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