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繼承人死亡 直系卑親屬可代位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26
讀者陳小花問:
我們家是大家族,媽媽那一輩有10個兄弟姊妹,當初談遺產時,5個舅舅逼我媽在內5個姊妹簽下放棄土地繼承,但後來地價稅由我媽她們姊妹負擔,土地上也蓋屋做為我媽她們工作的地方,去年底,舅舅們把土地賣了,我不想看著家傳的土地被賣掉,還有辦法代表我媽媽去爭取「應繼分或特留分」嗎?

律師林峻義答:

依《民法》繼承篇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其他喪失繼承權情形時,可由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不符要件
由於讀者的媽媽是自己拋棄繼承,並不是因死亡或出現喪失繼承權狀況,不符合法律上所規定的代位繼承要件,所以讀者不能主張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去跟舅舅們爭取代位繼承媽媽原先的應繼分。
如果讀者媽媽那一輩的10個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讀者也許還可以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以家族第三代身分取得順位繼承權利,但依照讀者所述,只有媽媽和姊妹們拋棄繼承,土地已由舅舅們繼承完畢,因此讀者也無法主張依照親等順位要求繼承土地。
由於讀者的舅舅們已透過繼承,成為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他們有權自由處分名下的土地,但若讀者能證明母親等人,有跟舅舅們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使用,或許可另依《民法》租賃規定,向舅舅們主張依同樣出賣條件,優先承買該土地。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