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上班送貨肇事 僱主須連帶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1
讀者徐小姐問:
我公公日前開貨車上班送貨時,行經腳踏車道時有機車衝出,貨車左側撞到對方,造成機車上3人受傷,且因有2個小孩沒戴安全帽,其中1人現仍於加護病房治療。請問公公的僱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嗎?萬一和解時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要先申請車禍鑑定嗎?請問怎麼做才能保障權益?
律師丁昱仁答:
首先應判斷讀者的公公在法律上是否須對受傷的人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可發現重點在於公公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發生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可請委員會鑑定

但不論「過失」或「因果關係」的判斷,在交通事件中一般人恐怕沒有專業能力,因此可委請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讓雙方均能信服,鑑定結果包含肇事主因、次要原因或雙方過失比例等。
經鑑定後,若公公經判斷確認有過失時,可能會面臨刑事、民事上的刑罰或須負賠償責任。刑事部分處罰行為人,因此刑責由公公承擔。
但民事部分,若確認為執行業務時肇禍,「僱主」可能應連帶負責,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行為人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公是在上班送貨時發生事故,自然屬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除非僱主能舉證已盡相當注意,或他的疏忽與損害間無因果關係,否則原則上僱用人應與公公一起賠償受害者。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