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職災休20天 以曠職解聘不合法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
讀者魏先生問:
上班途中車禍,有去醫院檢查並備案,當日另先後以電話、短暫回公司向主管告假,主管詢問休養日數,因醫生證明有腦震盪,主管答應讓我請病假,等事故證明核發後再轉為公傷假,但20天後去上班,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聘,請問公司作法是否違反規定?我能否申請失業補助?

律師湯其瑋答:

讀者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公司是否合法,取決於讀者是否有《勞動基準法》裡的「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以及「曠工是否無正當理由」情形出現;讀者在休養20天後才上班,雖構成曠工日數要件,但仍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無正當理由」情形。 

提告確認僱傭關係

讀者車禍後有去醫院檢查並備案,更於當日打電話向主管報備,得到公司應允先以病假處理,等事故證明核發後再轉為公傷假,以此判斷,即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屬不合法。
建議讀者提出請假單據及腦震盪休養證明,做為日後主張權益證據;因傷勢是在上班途中造成,實務上認為是「職業災害」,《勞基法》規定,勞工在遭受職災的醫療期間,僱主是不得終止契約。
由於讀者被以曠職為由解僱,依《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不構成「非自願性離職」要件,無法申請失業輔助金;建議讀者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若無法調解,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職業災害補償」,確保自己權益。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