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小三獲財產 元配可主張分配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31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很早就離家跟小三在外面自組家庭,我母親當時未提告,從小我們就跟媽媽、爺爺一起住,爺爺過世後父親繼承遺產,現在父親也生病昏迷,財產被過戶到小三名下,請問我們可提告要回財產嗎?如果我父親有寫委託書說財產要給小三及他們另生的小孩,我們能提告嗎?該如何提證明委託書是真的?
律師鄧啟宏答:
須先審酌父親財產是何時過戶到小三名下,如果是在生病昏迷時過戶,當時父親不可能為過戶行為,所以有關過戶文件的製作,即有可能涉及《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建議可對小三提起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並以父親名義主張小三無權代理,提出請求返還財產的民事訴訟。
如果父親確實有寫委託書,要將財產給小三及他們另生的小孩,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所以父親將他的財產給予小三及他們的小孩,是沒有問題的。 

須未超過5年

但如果父親不幸死亡,且距離他將該財產分配給小三的時間點未超過5年,讀者的母親基於配偶身分,可依《民法》第1030之1及之3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將給予小三的財產,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的計算基礎。
另外,讀者也可釐清父親跟小三所生的小孩究竟收到多少財產,如果該小孩是在父親過世前2年內接受父親財產,其他繼承人包括讀者的母親跟讀者的兄弟姊妹,還可請求將該名小孩所得的財產列為其所得遺產,然後再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平均分配該遺產。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