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車遭毀索賠 可聲請支付命令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3
讀者劉小姐問:
我是在美國的留學生,去年8月暑假回台期間,同樣是台灣過去的留學生,向我借汽車使用,不料他卻發生車禍與人擦撞,他把車子放在維修廠不管,等我回去處理。我向他索取車子維修費及折舊費,他卻不願賠,甚至警告我若再打電話給他,要告我騷擾。請問我該怎麼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律師鍾芝宣答:

建議讀者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以請求給付金錢為標的,但可不開庭辯論,建議讀者先確認對方在台灣是否有住居所,確認對方在台住居所後,即可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對方在接到法院支付命令後20日內,若沒有提出異議的話,該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就會和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等同對方收到確定的敗訴判決,此後讀者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用來抵償車子的維修費與折舊費。
但法律也賦予對方對抗的權利,依《民事訴訟法》516條、519條規定,倘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讀者發出的支付命令就會失效。
此時在法律程序上,讀者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動作,會視為讀者已向對方做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的程序,接下來就會進入法院訴訟或是調解程序,透過此兩種程序向對方索賠。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