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未如期交屋 可向包商求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1
未具名讀者問:
我委託包商翻修中古屋裝潢,工程款48萬6千元且視進度付款,一個月後交屋。但期間老闆多次藉口跟我討錢,我陸續付款約46萬元,後發現對方施工品質不佳、無法如期交屋。我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終止承攬契約,對方竟也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給6萬就繼續動工交屋,我已不信任對方,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余德正答:
讀者與包商間的法律關係,應屬於《民法》的承攬契約,如果包商的施工品質不佳,也就是施工有瑕疵,建議讀者可依照《民法》493條規定,先定期催告要求包商修補該瑕疵,如果包商遲不願修補瑕疵,讀者也可自行僱工修補,再向包商請求償還修補所支付費用。
此外,讀者也可依照《民法》494條規定,向包商提出解除承攬契約或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的訴訟。 

施工瑕疵拍照存證

有關瑕疵部分,建議讀者可以拍照或是錄影存證;自行修補房屋施工瑕疵的費用收據,也要保留下來,藉此證明讀者因包商施工所產生的瑕疵,另外支出的額外費用。
至於包商無法如期交屋部分,由於讀者已支付達90%的工程款,如果是因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讀者可依照《民法》502條規定,請求減少承攬報酬,討回多支付給包商的工程費。
另外,讀者若因為包商無法如期交屋,產生其他財產損害,例如需另租屋增加額外支出,也可一併請求對方賠償。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