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友人生前債務 可向繼承人追討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2
不具名讀者問:
有位朋友幫我操作期貨,我把錢匯到她的戶頭,後來她生病了,要我轉匯20萬元給她,誰知道幾個月後對方因癌症過世,當初那筆錢我匯到她兒子的戶頭,等她出殯後,我向她丈夫討錢,但她丈夫不認帳,請問我該怎麼追討這筆錢呢?討回來的機率有多高?
律師張凱萍答:
讀者的錢是匯到友人兒子的戶頭,而這個人與讀者又無任何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讀者也未委託友人兒子操作期貨,且縱使是委託友人,也屬還沒操作就過世,因此友人兒子戶頭中還有讀者的錢,即屬《民法》第179條所規定的不當得利,讀者可向友人的兒子請求返還。 

也能聲請支付命令

另外,因讀者匯錢的原因是要委託友人操作期貨,期間友人過世,所以這筆款項會變成她的生前債務,依《民法》1138條及1148條規定,丈夫及兒子均為繼承人,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讀者也可在友人遺產範圍內,向友人丈夫及兒子請求返還該筆款項。
另因請求金額只有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403條第1項第11款,屬強制調解事項,所以即使讀者提出請求,也要先經法院強制調解。
讀者也可聲請支付命令,只要對方20天內未提出異議,就會取得一份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拿此份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友人兒子之財產或友人的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