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非代理人法律行為 對本人無效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06

讀者王先生問:
5年前A欠我錢,後來他還我錢時,僅拿他朋友B的支票給我,近日B寄存證信函給我,聲稱A向他表示,我同意代A還他此支票的借款,後來B又對我名下不動產執行假扣押。請問該存證信函並非寄到我的戶籍地,這樣有效嗎?我需要遵守A與B的約定嗎?我如何取消該假扣押?

律師宋國鼎答

必須進一步釐清,王先生與A、B2人之間是否成立「債務承擔」關係;因《民法》規定「無代理權之人,逕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該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係不生效力。」所以,若單純是A、B之間約定,王先生不會因此負債。
又存證信函不以送達戶籍地為必要,既然B已聲請假扣押,王先生得於收到假扣押裁定之10日內抗告。 

可於期間內提訴訟

王先生亦得「將B請求之金額提存」或「提供假扣押裁定內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若B僅聲請假扣押,未提起本案訴訟,王先生亦可向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B於一定期間內提起債權債務關係訴訟,若B不在期限內起訴,王先生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又假扣押因「自始不當」、「債權人未依期限內提起訴訟」或「債權人之一方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而被撤銷,尚得向債權人求償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