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支付扶養費 可用匯款留證明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19

讀者藍小姐問:

我跟前夫離婚時,他跟我要扶養費,並強制扣我薪水1萬5680元一個月,後來我直接付完法院判的40幾萬元,但他先前扣走的那筆1萬5680元未還我,我是否可抵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我若要透過法院討錢,要怎麼告?另他不給我帳號,往後我匯錢付扶養費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鄧啟宏答:

有關讀者所問1萬5680元是否可抵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應先看此金額與後來法院判決您須給付前夫的40餘萬元部分,是否是屬同筆費用?如果該40餘萬元未包含1萬5680元,就無法主張以明年每月要付的扶養費抵銷。 

可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這筆40餘萬元已包含1萬5680元,因讀者已先給付部分扶養費,當然可主張抵銷;除主張抵銷之外,讀者亦可檢附這筆1萬5680元的給付證明(如匯款單、收據等),向前夫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前夫返還該筆款項。
如果前夫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生效,讀者可持債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對前夫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讀者給付扶養費時,應以直接匯款至前夫帳戶方式為之,如果前夫遲不受領或不給銀行帳戶,讀者亦可依《民法》及《提存法》規定,到前夫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存所,將原該給付的扶養費辦理提存。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