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車禍和解 肇逃罪仍可究辦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18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朋友騎車綠燈左轉被直行綠燈機車撞到,我朋友車沒倒,自認被撞就騎走,對方車子毀損、人有擦傷,但他記下車號報警,朋友被傳到警局,對方說是改裝車,修理費估價賠要5萬多元,我朋友事後也修車花4000元,案子已送進地檢署,如果不和解會被起訴肇事逃逸嗎?這種天價和解金我們該賠嗎?
律師洪若純答: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交岔路口轉彎時,除優先遵守燈光號誌及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外,原則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讀者未禮讓直行車而發生車禍,可能會成立《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如果直行車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律上也有過失責任,讀者如成立過失傷害罪時,會獲得較輕的刑責。 

可從輕處理

《刑法》規定的肇事逃逸罪,只要符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後「逃逸現場」的情況,不管行為人對於車禍發生有無過失,都會構成犯罪。
肇事逃逸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告,檢察官知悉犯罪時就須加以偵辦,不會因讀者與被害人和解變成不犯罪,但實務上若雙方和解,通常可從輕處理,甚至可獲緩起訴。
賠償金部分,讀者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按過失比例賠償修理費,如無法達成共識,可申請所在地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因有第三人介入,應可獲得較合理的賠償金。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