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終止租屋契約 須早1個月通知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07
讀者蔡先生問:
6年前我以每月1萬元租屋,先付2個月押金2萬元,期滿後沒再續約,但押金沒取回,續付租金1年多,最近欠繳房租3個月,房東逼我搬走,不僅斷水電還偷換門鎖,並逼我遷出,否則要將屋內物品丟棄,甚至在樓梯間貼海報羞辱我,請問我該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律師黃仕翰答:
租約期滿後未續約但仍續住,房東也收房租,依《民法》規定,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收租金額與時間比照先前,但雙方可隨時終止契約,若採每月收租,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契約。 

貼海報羞辱人觸法

依《土地法》承租人若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積欠達2個月以上時,房東有權收回房屋。
舉例來說,雙方約定每月1日付該月房租,房客有2個月押金在房東手裡,房客從1月1日開始不繳房租,那麼1月及2月的房租可用押金抵償,若3月及4月房租仍未繳,房東就可收回房屋。
讀者欠繳3個月房租,扣掉押金,還欠1個月,房東此時要你搬家,雖符合「提前1個月通知」規定,但須下個月才能收回房屋。
房東貼海報羞辱人,可能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若將你屋內物品丟棄,還涉及毀損罪;切斷水電則有強制罪嫌;偷換門鎖,要看門鎖是誰出錢裝的,若房東裝的,他換掉害房客無法進門,觸犯強制罪,若是房客裝的,則房東觸犯毀損罪。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