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欲撤銷和解 須舉證原因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12

讀者陳小姐問:

甲女丈夫與乙女是同事,因甲女懷疑丈夫出軌請徵信社調查,因此握有曖昧錄音帶,事後甲女拿錄音帶約乙女在調解委員會協調,乙女基於保護家庭而簽下和解書,同意賠150萬元,事後深覺遭恐嚇敲詐不想付錢,請問乙女如何對抗這份和解書,有無反轉餘地? 

律師宋國鼎答:

和解,本質上為契約行為,須雙方在自由意志下作成意思表示,如果製作和解書過程中,有「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或有其他錯誤、詐欺、脅迫等情形」,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撤銷,但須在知悉遭詐欺、脅迫後1年內,提出撤銷請求。
一般而言,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或法院的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須30日內提起

不過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與《民事訴訟法》規定,若調解當時有受到錯誤、詐欺、脅迫、無權代理或其他自由意思受影響的情形,才作成的調解,當事人仍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乙女想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訴訟進行中,必須對於有何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負起舉證之責。此外,若靠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欲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須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建議讀者在作成調解前應慎重考慮,若無法立即決定,可請調解委員多給一點時間。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