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分產立遺囑 可指定繼承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2/21
讀者黃先生問:
我今年54歲,已婚無子女,目前與妻子同住,房子登記在我名下,市價約1500萬。我有3個兄弟姊妹,妻子也有4個手足,請問我如果沒預立遺囑,往生後這棟房子會由誰繼承?我可否預立遺囑將房子單獨留給妻子繼承?預立遺囑有無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師蔡念辛答: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也就是說,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則須依親等排序,若前一順位無人繼承,才由後一順位繼承。 

不侵害繼承人權益

若讀者父母健在,繼承人就是妻子與父母;若父母已歿,繼承人就是妻子與讀者3個手足。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應繼承全部遺產的1/2,另1/2遺產再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
若讀者想將房屋獨留給妻子,須符合《民法》第1187條有關「特留分」規定。依規定配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本案繼承人若為配偶及兄弟姊妹,則配偶的特留分為1/4遺產;兄弟姊妹3人,每人特留分為1/18遺產。
讀者立遺囑時,只要不侵害另3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每人為1/18)即可,若尚有其他財產(如現金、股票等)可分配,且數額達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即可指定將房屋單獨給配偶繼承。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