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網拍侵權挨罰 可主張減免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19
不具名讀者問:
去年我網拍LV牌鑰匙包,被檢方以違反《商標法》處分緩起訴、罰5千元。事後我又接到律師信,對方公司要求和解,條件一、公開道歉並切結不再侵害商標權;二、負擔該公司支出及合理賠償。刑案是否已無轉圜餘地?我已退還售款,若登報道歉加賠償至少5萬元,請問有其他方式可解套嗎?

律師吳孟良答:

若讀者去年已受緩起訴處分,由於告訴人可能沒有聲請再議,因此緩起訴處分應已確定,所以刑事的部分,原則上應已沒有轉圜空間。
讀者第二個問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第1款是向被害人道歉、第3款是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至於第4款是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 

臉書道歉代登報

上述給付金錢的約定,可逕自當作執行名義,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因此讀者所稱的罰金,應該是上述兩款種類。若事後告訴人又再另外要求登報道歉加賠償,讀者可以主張先前已賠付相當金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5千元部分),要求減免。
此外,讀者可提出在臉書或網路上的方式公開道歉代替登報,並主張該公司支出的非必要合理費用,不應算在損害賠償範圍內,但讀者仍對該公司負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義務是無法完全解套的。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