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借名買房者 不得擅賣過戶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24
讀者宣妮問:
我們去年想買房子,妹妹說願借錢借名幫我們,結果房子買好後妹妹卻叫我們還錢過戶,當初說好6年再過戶,且房貸都是我匯到妹妹戶頭,我們沒立字據,但協議內容都留在臉書訊息,家人也都知道借名一事,請問妹妹現在賣掉房子,我們能否請妹妹償還房屋裝潢費?或有其他方式阻止?

律師鄧啟宏答:

如果依照臉書上雙方協議內容訊息以及家人的供述,可以證明該房屋確實是讀者所購買,僅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則讀者跟妹妹之間就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因為讀者還是實際所有權人,如果妹妹把該屋賣掉並過戶給第三人,她就會構成無權處分。
但如果買房子的第三人在買賣過程中,不知道讀者才是實際所有權人的話,則該買屋第三人會受到善意保護,在法律上仍可取得該屋所有權。
讀者只能於日後依《民法》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妹妹求償,並要向法院起訴求償,可能要花費比較長的時間。 

可請求返還所有權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建議讀者到法院對妹妹起訴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及塗銷原登記並請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訴訟,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於起訴時一併請求法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再拿該份證明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之登記,如此一來,往後買受該屋之人,就無法被視為善意第三人,而取得該屋所有權。
另外關於房屋裝潢費部分,依來函資料無法看出該筆費用的法律關係為何,所以難以判斷是否可求償。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