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夫家阻見兒 妻可興訟爭探視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17
無助的媽媽問:
我跟先生還未離婚,但他姊姊來我娘家,直接把我們的小孩帶走,從此就沒有再帶來了,我多次打電話給我先生他都不接電話,傳訊息給他說我們要看小孩也不理,我先生也拒絕讓我的家人看小孩,請問我該如何呢?
律師鄧啟宏答:
首先要先確定先生的姊姊,究竟是用何種手段去娘家直接帶走小孩?是不是以詐欺或強制等不法手段,例如當場搶走小孩帶上車之類,如果是的話,建議先對先生的姊姊提起《刑法》240條的和誘罪、第241條的略誘罪或第304條的強制罪告訴。 

已構成濫用親權

至於探視小孩的部分,如果已確定要對先生提起離婚訴訟,建議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向法院主張你們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併請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
如果夫妻雙方已分居達6個月以上,讀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式,縱使法院判由父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讀者也可請求法院酌定妳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最後,如果讀者只想要處理自己跟小孩的會面交往問題,由於先生將小孩帶走不讓妳探視,已構成親權的濫用,此時讀者可用父親濫用親權為由,依《民法》第1089條及第1090條規定,請求法院判命由妳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或義務。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