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屋登記妻名下 離婚可提假處分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12/03
讀者王先生問:
我妻子離家出走兩個月且執意離婚,我不願意。我們婚前共同籌錢買屋,登記在她名下,之後一起繳貸款,但我出的錢比較多。妻子用房子逼我離婚,若我答應,她願賣掉房子扣除房貸,餘款一人一半,若我不離婚,就把房子賣掉一毛都不給我。請問我可打借名登記官司嗎?孩子目前由岳母照顧,我見不到孩子該怎麼辦?
律師陳佑仲答:
目前該房子登記在讀者妻子名下,如果讀者擔心她賣掉,建議先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借名登記訴訟,主張過去均由讀者支付大部分屋款,當初只是借妻子名義登記,請求依據出資比例,將房屋所有權人改成登記為讀者與妻子共同擁有。 

須付市價作擔保金

然後讀者可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官暫時禁止妻子將房屋出售或抵押,不過,聲請假處分房屋,必須支付房屋市價全額給法院當作擔保金,萬一日後法院認定房屋所有權,應屬讀者妻子一人擁有,妻子屆時可以反過來求償,針對假處分期間她無法處分房屋的損失,以擔保金償還給她。
至於讀者想把孩子從岳母那邊帶回來,這牽涉到監護權,由於岳母並非監護人,讀者可以向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假處分,主張自己無法見到孩子,監護權遭侵害,請求法院裁定暫時讓孩子回到你身邊同住。
提醒讀者要注意的是,即使孩子回到你身邊,你也必須讓妻子探視,否則變成你侵犯妻子的監護權、探視權,至於未來孩子的監護權歸誰,要看你們夫妻如何協議,或打官司由法官判決。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