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6
不具名讀者問:
奶奶多年前買了一塊農地,登記在叔叔名下,現在奶奶想把農地賣掉,可是叔叔不願意,想佔為己有,請問奶奶該如何把農地要回來?
律師陳尹章答:
依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指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財產,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
可用存證信函表達
但這類約定畢竟屬於非典型契約的一種,因此仍須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也就是說,在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雙方當事人間仍可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且該契約屬非典型債權契約之一種,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
因此,依讀者來信所指,讀者奶奶購買該農地後,即應為該農地之所有權人,僅因與讀者叔叔間成立借名契約,將該農地以讀者叔叔名義登記而已。如果欲將農地出賣,則只要將農地再次登記於讀者奶奶名下即可。
建議讀者奶奶,可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向讀者叔叔表達要將該農地之借名契約予以解除,請讀者叔叔將農地歸還,在取得農地後,讀者奶奶即可將之出賣。如果讀者叔叔拒絕返還該農地時,此時就必須考慮以訴訟的方式請求讀者叔叔歸還農地了。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