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車禍遭求償 可請對方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25

讀者高同學問:
父親開車遇到塞車,綠燈也無法通行,好不容易前方車陣開始移動,前方小客車卻突然停下,父親閃避不及撞上,好險車速不快無人受傷,警方做的車禍紀錄,對方後保險桿刮傷。事後,對方去車行估價,稱輪胎鋼圈也要換掉,索賠1萬元,但根本沒那麼嚴重,請問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師嚴奇均答:
誠如讀者所述,車禍當時並沒有那麼嚴重,警察僅記錄保險桿刮傷而已,但對方索賠範圍竟包含輪胎鋼圈,讀者可請對方先證明輪胎鋼圈壞掉是肇因於該次車禍,而當時警察到場應會針對受損部位拍照存證,可向處理員警詢問是否有相關照片,若對方無法舉證此車禍導致鋼圈損害,即無權要求賠償。 

主張零件「折舊」

再者,必須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假設對方也有過失,讀者父親依法可主張過失相抵,又如果讀者父親的車輛也有損害,尚可主張互為抵銷。
最後,如果對方鋼圈損毀真的是因為車禍造成,讀者還可以主張車輛零件「折舊」,畢竟對方原本的輪胎鋼圈可能已使用相當時日,如果要求依照全新價格賠償,自然是不合理,目前法院針對車輛損害賠償有一套「折舊」計算標準,可以蒐集相關資料再與對方洽談此事。
倘若無法自行和解,建議可向居住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對方恐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讀者可備妥相關有利證物,交由法院裁判即可。
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