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0
讀者A問: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律師鄧啟宏答: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償債範圍以遺產為限
依現行規定,讀者3名表姊弟已無須再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對於讀者阿姨留下的大筆債務,僅須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然而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現行《民法》第1156條亦賦予繼承人清算義務,也就是讀者的表姊弟必須於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除非其中一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而情節重大或有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等情事外,讀者3名表姊弟均得依前述《民法》修正後規定,對讀者阿姨生前所負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另外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